Article 59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以及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环保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