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按照公平原则核定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