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通过政务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