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藏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建立健全藏医药服务体系;举办规模适宜的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藏医药科(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藏医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