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藏医药管理工作,藏医药管理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藏医药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藏医药事业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