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在村(居)民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