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