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