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被占城市绿化用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恢复措施和批准单位等信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