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管界内的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责任交叉或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