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