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二)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