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其他财产;

(五)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