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湿地排放未达标的工业、生活废水或者在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向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危害水质、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