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对种植业、养殖业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户、秸秆利用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指导养殖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改造,规范散养行为;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