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