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所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一百元的罚款;擅自店外经营拒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