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广告内容要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

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已经破损、褪色、脏污或者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并及时加固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期满后的广告应当及时拆除。

禁止在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山体上粘贴、涂写、刻画、喷涂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宣传品。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