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或者校准;

(三)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四)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完整,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