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受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授权或者指定的保管单位。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将上一年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