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Chapter 2 一般规定Article 9In force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