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