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山体保护的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定期对山体保护总体规划、山体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及山体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