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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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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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
(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
(四)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的,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一名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尊重其意愿并向村民公布。
候选人缺额时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流动票箱应当安全、保密。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被委托人应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两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员代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同一张选票不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两种以上的职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中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从得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当选人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的;
(四)妨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一)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六)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移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