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