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