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超计划用水未采取措施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负责人,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