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兴林战略以及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林木种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林木种子和农作物种子的监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林木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林木种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