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法明确施工和更换零部件的质量保修期限,未对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的;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质量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