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应急维修(含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住宅小区电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组织维修的单位有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的,该费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筹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