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