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设置、撤除、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处每个泊位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