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问题及其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答复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时,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参加或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再次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