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出说明,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附有该地方性法规修改文本及说明。
准备提请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全体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