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或者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