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有关耕地质量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二)耕地质量保护规划的制定和耕地质量的保护、土壤恢复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
(三)耕地质量的调查、评价、监测、认定等数据库及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四)耕地养护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指导;
(五)肥料的试验、示范、推广和管理;
(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七)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耕地质量保护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