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垦、蚕食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