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洮河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管理的,由相关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