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湿地管理规定的,由洮河流域所在县(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排干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的,限期清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