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对个人处以禽类每只一百元罚款、畜类每头一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