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洮河流域内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水体污染、地质灾害等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