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禁止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等可能造成湿地破坏的人为活动。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以内设立任何建筑设施。
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
禁止在天然湿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投放任何危害水体及水生生物的化学制品。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造成损害。
禁止将任何有害物种引入到湿地区域。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干湿地。
(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
(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四)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