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该法规的备案报告并附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和有关决定等材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材料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通过机关、批准机关及通过、批准、公布施行的日期。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日期、公布施行机关和日期等。经过修改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批准机关和日期、公布施行机关和日期等。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甘南人大网以及《甘南日报》、《甘南人大》等媒体上刊登。
在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为标准文本。
公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实施单位印制藏、汉两种文字的单行本。根据需要,可以举行发行发布仪式和宣传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