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处置经营协议,接收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