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经审计认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国有资产产权代表:

(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二)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

(三)连续两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利润增长指标或者减亏指标并由个人负主要责任的;

(四)任职期间弄虚作假,伪造资产、负债、损益报表,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