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城市区域内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向城市区域外的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或者覆盖河道、渠道的,或者经批准填堵河道、渠道但不按照批复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