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公告螺河、黄江、乌坎河、赤石河等主要河道以及公平水库上游河流下年度河砂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以及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时段从事采砂作业。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方式进行作业,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