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现有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排放剧毒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