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韩江流域水质、破坏韩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处理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