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使用散装食用油;
(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十二)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9